尚荣医疗(002551)_公司公告_尚荣医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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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荣医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控股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在前述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漏、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五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含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等。第十六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第十八条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第二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二十一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二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募集资金说明书。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一) 年度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5、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信息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中期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2、中期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4、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 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制定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2、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免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披露:

1、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内部审批遵循以下流程:

1、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编制好信息披露内容;

2、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将编制好的信披内容提交公司审计部审核;

3、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公告申请。

内部审批单据详见附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文件审核表》。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说明书与上市公告说明书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1、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与证券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编制说明书有关文件,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3、董事会秘书负责招股文件审批过程中的持续性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公司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由专人按照公司规定立即通报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重大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证券事务专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2、审核:根据信息披露类别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管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公司根据审核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3、发布:发布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管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

1、公司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子公司所涉及重大事项的临时公告如不需要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2、证券事务代表或证券事务专员编制临时报告;

3、按照第四十八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经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日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但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及时报送深圳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及常设机构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办理或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3、公司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4、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有配合义务,在其知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及时通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提供相关重大事项的具体信息。

子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每一期定期报告编制前向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文件。如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控股公司应于事件发生当日通过指定联络人报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2、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3、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4、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证券部。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3、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一)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公司应制定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报告、申报并接受监督: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事前报告、事后申报程序,并遵守有关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程序。

(三)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监督,监督部门为公司证券部,在发现存在违规买卖的时候应立刻通知公司和根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与违规买卖人员谈话并对该事件予以处理,并提醒公司董事会主张公司因此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财务部门和内审机构的责任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该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第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前述职责的具体情况作成记录。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七十七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交由公司证券部保存,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的第一责任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齐备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保管。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公司相关人员的履职文件应在公司证券部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向公司证券部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应及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一定处罚。

第八章 保密措施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八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八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5路2号尚荣科技工业园邮政编码:518116第八十五条 公司设证券监管部门、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

电话:0755-89322101传真:0755-89926159公司网址:www.glory-medical.com.cn电子信箱:gen@glory-medical.com.cn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电话:0755-89322101传真:0755-89926159

第十章 附则第八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管部门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审核表

文件主题:急 度:□特急 □紧急 □普通 请在对应格内划:√
对外报送机构:申请人日期:
内容:
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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