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002547)_公司公告_春兴精工: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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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内外部因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特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

1、利润分配形式和时间间隔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

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在公司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当年出现亏损时;

(2)发生金额占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00%的重大投资时;

(3)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现金流为负数,且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3、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且股东、独立董事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修订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八、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规划制定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就上市公司分红条款进行修改且与本规划不尽相同的,公司分红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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