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中化岩土 公告编号:2025-039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
2.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
3. 涉案金额:31,583,238.73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4. 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仲裁案件,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件,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健、吴
湘蕾的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审理,案号为(2025)浙0109民初9698号。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1. 原告: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99号管委会大楼503B室
法定代表人:沈丽芬
2. 被告一: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嘉定区宝钱公路3816号5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冯正源
3. 被告二:王健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19弄5号702室
4. 被告三:吴湘蕾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19弄5号702室
(二)诉讼机构情况
1. 名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 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77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事实与起因
2018年12月10日,原告与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盾构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出租两台全新的复合式土压平衡盾构机(型号①6450mm),用于南京地铁5号线岔路口站~大
校场站、大校场站~大校场出入段线区间盾构工程施工。为此,2018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土压平衡盾构机
①6450mm(型号)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购买两台全新的土压平衡式盾构机,约定合同总价为6700万元(单台设备3350万元)。后因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由16%调整为13%,原告与被告一先后签订两份《补充协议》,约定两台设备(128号盾构机、129号盾构机)单价分别为33,456,681.03元、32,763,577.59元,合计66,220,258.62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回购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就案涉《土压平衡盾构机6450mm(型号)买卖合同》《盾构机租赁合同》所涉的两台土压平衡式盾构机,自完成《盾构机租赁合同》项下项目隧道贯通设备出洞之日起8个月内未签订后续项目合同时,原告向被告一发出《回购通知书》,被告一在收到《回购通知书》后,启动回购流程,由被告一向原告回购上述两台盾构机,并且,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的上述回购义务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后因上述奥村128号盾构机及奥村129号盾构机回购事宜,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遂产生(2023)浙0109民初7568号与(2023)浙0109民初15179号两案诉讼。经多轮协商,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达成一致和解意愿,签订了相应的《和解协议书》,约定,各方均同意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放弃对
设备完好性的异议和抗辩,由被告一以现状回购上述两台盾构机设备,回购款为53,000,000元,分期支付,抵扣保证金、质保金等后,回购款本金剩余为39,736,637.92元,2024年1月1日后的分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化4.69%计算,分期计划表如下:
计划还款日 | 还款本金 | 利息 | 还款小计 | 剩余本金 |
2024年2月28日 | 10,000,000.00 | 300,254.45 | 10,300,254.45 | 29,736,637.92 |
2025年1月24日 | 8,000,000.00 | 1,282,301.65 | 9,282,301.65 | 21,736,637.92 |
2025年6月30日 | 8,000,000.00 | 444,592.74 | 8,444,592.74 | 13,736,637.92 |
2026年2月13日 | 8,000,000.00 | 408,023.94 | 8,408,023.94 | 5,736,637.92 |
2026年6月30日 | 5,736,637.92 | 102,387.83 | 5,839,025.75 |
同时,被告二、被告三为上述《和解协议书》项下被告一应付债务(回购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提供名下上海市凯滨路19弄5号702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沪(2021)徐字不动产权第000064号)为被告一履行本协议付款义务进行抵押担保。
在上述《和解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一仅仅支付了10,300,254.45元。根据《和解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支付剩余的全部和解款项(上述分期计划表确定的未付回购款本金及对应利息),并有权要求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收取违约金等。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二)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回购款本金29,736,637.92元、利息1,282,301.65元、诉讼费损失102,895.25元、违约金353,615.91元(以未付回购款本金29,736,637.92元、利息1,282,301.65元之和31,018,939.5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25年1月25日起计算至2025年3月3日止);2025年3月4日至上述回购款本金29,736,637.92元、利息1,282,301.65元、诉讼费损失102,895.25元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损失,以未付回购款本金29,736,637.92元、利息1,282,301.65元、诉讼费损失102,895.25元之和31,121,834.8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标准继续计算。
2.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98,000元、保全保险费9,788元。
3.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就被告一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二、被告三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凯滨路19弄5号702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沪(2021)徐字不动产权第000064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
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 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诉讼标的额:31,583,238.73元
三、前期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18日、2022年2月19日、2022年5月19日、2022年8月6日、2023年1月4日、2023年5月27日、2023年9月22日、2024年2月2日、2024年6月27日、2024年8月14日、2024年11月23日、2024年11月28日、2025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关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具体内容请详见当日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诉讼、仲裁案件目前进展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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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1 | 2020年6月 | 新疆高海通工程有限公司 | 新疆经带纬路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运输合同纠纷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2,579.42 | 一审阶段 |
2 | 2021年10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1,275.98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63.52万元及相关利息,原告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正在执行中 |
3 | 2022年1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 湖州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浙江佳源杭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448.84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4万元由上诉人负担。一审判决被告湖州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2,288.78万元及利息损失;被告浙江佳源杭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州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有权就被告湖 |
序号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州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州佳源广场商业A1-1组团(A、B、C楼)基坑围护工程申请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在工程款2,201.1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湖州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已被受理。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浙江佳源杭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
4 | 2022年2月 | PENSTONE HONG KONG LIMITED香港恒通有限公司(反申 | 强劲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反申索申请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ATION | 申索:28,053.74 反申索: 89,606.86 (详见注1) | 第二部分裁决。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 |
— 9 —序号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索被申请人) | CENTRE(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
5 | 2022年5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合肥粤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3,397.62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8.70万元由原告负担。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823.61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8.05万元,被告负担13.62万 |
— 10 —序号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元;鉴定费28.00万元由被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6 | 2022年5月 |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1,339.29 | 原告重新起诉,现已调解。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339.29万元,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0万元,余款339.29万元定于2023年5月底前付清;原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5.11万元。目前正在执行中 |
7 | 2022年6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1,617.30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70.10万元及逾期利息;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606.7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在工程款1,470.10万元范围内就被告名下的《宁波恒大山水城ZH09-01-40#地块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剩余工程施工合同》和《宁波恒大山水城ZH09-01-40#地块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剩余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3》项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 |
序号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告支付原告鉴定费12.94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0.11万元,由被告负担5.52万元;保全申请费0.5万元,由被告支付。目前正在执行中 | |||||||
8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吴相置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1,042.77 | 一审已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苏州恒大珺睿庭59#地块二、三期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合同》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737.75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原告有权在被告欠付工程款606.28万元范围内就苏州恒大珺睿庭二、三期项目工程中原告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95万元,由原告负担0.14万元,被告6.81万元。目前正在执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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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9 | 2022年7月 |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李朝、桂立平 | 追偿权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3,533.89 | 二审已判决。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被告支付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730.68万元及资金占用成本;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49万元、一审财产保全费0.50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49万元,由被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10 | 2022年9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山西富银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恒鸣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水
岚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1,032.18 | 一审已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签订的《闵行新城MHC10204单元21A-01A地块晨鸣文化广场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0.00万元及资金利息;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5.00万元;案件受理费8.37万元,由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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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保全费0.50万元,由原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1 | 2022年10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徐州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威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2,506.85 | 已调解。被告徐州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自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140.00万元;被告徐州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5月31日前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原告在上述第一项约定工程进度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44万元及财产保全费0.50万元,由原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12 | 2023年2月 | 梁运卿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合作合同纠纷 | 广州仲裁委员会、广东省广 | 4,321.21 | 已裁决。此案件已依法拆分成20个案件,均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共计2,987.57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共计101.1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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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元;被申请人承担案件仲裁费共计46.42万元、反请求仲裁费2.07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保全费共计2.02万元。被申请人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前述20个案件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均已被受理。被申请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述案件的不予执行申请书 | ||||||
13 | 2023年4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郭继平、佛山市乐华恒业厨卫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1,003.92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郭继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3.92万元以及利息;被告佛山市乐华恒业厨卫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60.61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郭继平上述第一项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受理费为8.20万元,财产保全费0.50万元,由被告郭继平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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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14 | 2023年5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东莞仲裁委员会 | 1,049.97 | 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40.34万元及利息损失、退还履约保证金190.0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质量保证金193.74万元、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6.2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安全文明保证金77.5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仲裁费用8.60万元由申请人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15 | 2023年5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东莞仲裁委员会 | 1,003.07 | 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36.08万元及利息损失、退还履约保证金84.0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质量保证金90.57万元、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81.1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安全文明保证金181.1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仲裁费用8.29万元由申请人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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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16 | 2023年9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恒童投资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1,950.75 | 一审阶段 |
17 | 2024年1月 | 桂立平、李朝(反诉人) |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反诉人);第三人: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4,645.29 | 二审已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被反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2万元、由反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万元。一审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497.64万元及律师费12.44万元;驳回反诉人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反诉人负担2.88万元,由反诉人承担10.64万元。现已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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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18 | 2024年2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1,264.16 | 一审阶段 |
19 | 2024年3月 | 上海强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合肥仲裁委员会 | 1,099.67 | 仲裁阶段 |
20 | 2024年6月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1,155.47 | 一审阶段 |
21 | 2024年7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张剑萍、第三人:郭继平 | 婚姻家庭纠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1,485.41 | 二审阶段。一审判决被告应对(2023)粤0606民初14082号、(2023)粤0606民初145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郭继平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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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59万元,由被告张剑萍负担。 | |||||||
22 | 2024年7月 | 四川云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3,200.33 | 已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677.45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5万元、保全费0.5万元,由原告自愿负担。目前已执行完毕 |
23 | 2024年7月 | 四川省金立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1,640.68 | 已调解。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580万元,此款于2025年1月20日前支付完毕。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6万元,由原告自愿负担。目前已执行完毕 |
24 | 2024年9月 | 四川云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1,952.08 | 已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677.45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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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案件受理费6.95万元、保全费0.5万元,由原告自愿负担。目前已执行完毕 | |||||||
25 | 2024年10月 | 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四川能投金石重型装备租赁有限公司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1,152.48 | 一审阶段 |
26 | 2024年11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百色恒大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1,068.04 | 一审阶段 |
27 | 2024年11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1,731.02 | 一审阶段 |
28 | 2024年12月 | 李朝、桂立平 |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场道市政 | 合同纠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737.47 | 一审阶段 |
— 20 —序号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新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29 | 2024年12月 | 王宗正 | 德州庆翔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庆云县人民法院 | 1,326.07 | 一审已判决。判决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两份《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68.91万元;第三人返还原告项目保证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0.08万元,由被告负担5.10万元,由第三人负担0.9万元。目前正在执行中 |
30 | 2025年2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立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210.41 | 一审阶段 |
— 21 —序号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31 | 2025年3月 | 天海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 | 4,419.60 | 仲裁阶段 |
注1: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5年5月12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PENSTONE HONG KONGLIMITED香港恒通有限公司与强劲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涉及的申索金额303,697,313.50港元,折合人民币约为28,053.74万元,反申索金额970,044,185.67港元,折合人民币约为89,606.86万元。
四、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自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9,033.01万元(含本次诉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1.14%。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含本次诉讼)如下: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1 | 2025年4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深涛生活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729.05 | 一审阶段 |
2 | 2025年5月 | 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健、吴湘蕾 | 合同纠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3,158.32 | 已受理 |
小计 | 5,887.37 | —— | |||||
其他金额小于1,000万的诉讼、仲裁合计29项 | 3,145.64 | —— | |||||
合计 | 9,033.01 | —— |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诉讼、仲裁事项尚未结案,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诉讼及其他诉讼、仲裁,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的相关材料;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