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指标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1、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3年10月25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或“本解释”),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列示与披露。
2、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要求,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 2024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释第17号规定,对因适用本解释的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及披露。
(二)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2023年10月2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