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002541)_公司公告_鸿路钢构: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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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25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进行仔细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2023年6月30日,我们对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行为。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制度,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无明显迹象表明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责任的情况。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3年上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琦 潘平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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