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002541)_公司公告_鸿路钢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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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等有关规定,对鸿路钢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8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债数量1,880万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188,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507.55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86,492.4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428.30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6,064.1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5-13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截至2022年末 累计投入金额截至2022年末 投入进度
1鸿锦绿色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37,800.0037,907.21100.00%
2盛鸿绿色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12,700.0012,726.18100.00%
3鸿路涡阳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37,500.0037,556.00100.00%
4合肥鸿路建材绿色装配式建筑总部产业基地智能制造工厂设备购置项目17,000.0016,638.7397.87%
5湖北团风装配式建筑制造基地智能化升级项目20,000.0020,053.01100.00%
6鸿路钢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8,000.001,304.9716.31%
7偿还银行贷款53,064.1553,064.15100.00%
合计186,064.15179,250.2596.34%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一)实施进度具体调整情况

项目名称截至2021年末投入进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后)
鸿路钢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16.31%2022年9月2023年12月

(二)实施进度调整原因

鸿路钢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延期的原因主要系:受母公司ERP系统升级改造、各生产基地信息化具体方案设计及现场调研复杂等因素影响,该项目投入进度延缓,同时由于项目涉及集团公司与全国各区域生产基地的统一规划布局、具体实施、信息化设备询价及采购、安装调试等协同工作,周期较长,因此导致该项目进度延期,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3年12月完成。

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和投资总额,项目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从长远来看,本次调整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合理推进,降低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有助于公司业务整体规划及长远健康发展。

五、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鸿路钢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3年12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审议和表决的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和投资总额,项目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宜。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鸿路钢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和投资总额,项目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保荐机构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牛海舟 王健翔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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