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要求,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在任独立董事王琦先生、潘平先生的独立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根据独立董事王琦先生、潘平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王琦先生、潘平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