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2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的行为,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当委托理财涉及风险投资时,按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
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50%以下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及以额度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二)和(三)的规定。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执行: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2、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委托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委托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委托理财产品;
(二)财务部制定理财计划提交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子公司的理财计划需报送公司财务部备案,并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审批完成后,财务部门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所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进行结算,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收益;
(四)公司财务部在购买标的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和财务负责人通报交易情况。公司财务部应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本月度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五章 核算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在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受托方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部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七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