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0 证券简称: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7债券代码:127082 债券简称:亚科转债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4),并于2025年4月1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6)。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14日(星期一)14:5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1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会议室(无锡市新吴区里河东路5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福海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张玉恒、邰恬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0人,代表股份515,754,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0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99,072,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7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7人,代表股份16,682,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2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7人,代表股份16,682,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7人,代表股份16,682,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投资与财务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9,354,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91%;反对6,273,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4%;弃权
126,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82,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365%;反对6,273,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079%;弃权126,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56%。
2)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及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选举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15,406,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5%;反对1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弃权169,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33,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24%;反对1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8%;弃权169,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8%。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玉恒、邰恬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