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图控股(002539)_公司公告_云图控股: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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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07

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保护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制定( 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第三条 股份托管公司依法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存管,公司将根据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四条 股份登记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份登记,除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东。

第五条 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依法公告,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股东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普通提案权

(一)公司召开股东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1、董事会;

2、审计委员会;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

(二)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2、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3、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4、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5、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6、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三)提交程序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3、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四)召集人对提案的审核

召集人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披露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决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名称及其持股比例、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不得无故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提名权

(一)持有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职工代表董事除外)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对于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提案提出程序应遵守本规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三)股东不得提名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不具有董事任职资格的人士为董事候选人,否则董事会有权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股东应当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向董事会提交该候选人的简历。

第九条 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权

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享有在特别情况下的临时股东会召集权,其召集条件和程序依据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条 股东权利征集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1%以上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征集人应按规定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十一条 股东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义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向公司作出书面通知。

第四章 股东会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对公司因( 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内容依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股东会召开和议事程序第十五条 股东会公司的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第十六条 年度股东会的召开

(一)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二)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三)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十七条 临时股东会的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总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召开期限

公司在本规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九条 召开方式

(一)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时,由股东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二)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三)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第二十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

(一)董事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二)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六)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七)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八)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九)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一条 通知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有临时提案的,还需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发布补充通知。会议召开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包括:

(一)标题,应注明本次会议系某年度股东会,或某年第几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至少应列明会议召开的“年”“月”“日”“时”;

(三)会议召开地点,列明具体地点;

(四)会议审议提案((或审议事项)及每一项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五)股权登记日;

(六)参加对象((或出席会议人员范围);会议通知必须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七)会议登记时间和登记办法;

(八)会议联系方式((如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和地址等);

(九)其他事项((如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参加会议股东食宿/交通如何处理等);

(十)其他附件(如授权委托书格式等)。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三条 通知修改、延期和取消

(一)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二)延期召开股东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三)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且继续遵守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标题

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分别排序,其中:

(一)年度股东会按年度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某年度股东会字样,如“2011年度股东会”;

(二)临时股东会,按会议召开时间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某年第几

次临时股东会字样,如“2011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

(一)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三)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列席并对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四)董事会有权邀请其他人士列席会议。

除上述人士以外,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他任何人士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议出席及代理

(一)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三)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四)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应该在授权委托书中详细填写该名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限。

(五)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2、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七条 会前登记

(一)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他股东会召集人)有权自行确定股东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并公告,准备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自觉遵守该登记程序,按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会前登记。

(二)未进行会前登记,不影响股东出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议登记

(一)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二)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会召开时间之前进入会场,并在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和确认手续。

(三)股东会会议登记终止后到场的股东((含代理人)可以列席该次股东会,但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表决

(一)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于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会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二)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三)股东会均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现场或符合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符合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需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时,应由出席此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的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如该交易事项属于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的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条 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一)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所持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拟选举董事席位数。

(二)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三)董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

第三十一条 表决票

(一)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含代理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

(二)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其基本格式应包括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表决事项、“同意”、“反对”、“弃权”等选择项、股东((或代理人)签名处等。

(三)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上书面填写股东名称及其在股权登记日的持股数量。

(四)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上签名,代理人除注明股东名称(或姓名)以外,代理人本身也应该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五)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中“同意”“反对”“弃权”三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对股东会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意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处理。第三十二条 表决权

(一)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股东((含代理人)在出席股东会时,可以自行决定将其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表决权参与表决。

(三)决定以其享有的部分表决权参与表决的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会场登记时予以明确说明,并在表决票中填写准备参与表决的持股数。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五)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三条 同意

同意,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或多项提案持同意态度。同意应该以书面方式明示,即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在表决票(包括在现场领取的表决票及在网络投票系统领取的表决票)上明确填写“同意”意见或按要求的方式进行相应标记。口头表示同意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决票上明确表示同意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视为“弃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反对

反对,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或多项提案持反对态度。反对应该以书面方式明示,即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在表决票(包括在现场领取的表决票及在网络投票系统领取的表决票)上明确填写“反对”意见或按要求的方式进行相应标记。口头表示反对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决票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视为“弃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弃权

弃权,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放弃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

或多项提案的表决权。弃权可以书面方式明示,也可以依据本规则进行推定,凡下述情形均作弃权处理:

(一)股东((含代理人)在表决票((包括在现场领取的表决票及在网络投票系统领取的表决票)中明确表示“弃权”意见或按要求的方式进行相应标记;

(二)股东((含代理人)虽出席了股东会,但没有参与投票((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或不具备表决权的情形除外);

(三)股东(含代理人)没有在表决票上签名的;

(四)股东((含代理人)虽参与了投票表决,但没有按照会议主持人或者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规定的投票方法填写表决票,以至无法判断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同意”“反对”还是“弃权”的;

(五)股东((含代理人)虽参与了投票表决且按照会议主持人或者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规定的投票方法填写了表决票,但没有在计票人员进行计票前将表决票投到指定的投票地点的;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视作“弃权”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计票、监票

(一)董事会((或其他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事先安排适当的计票人员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同时应当安排适当的监票人员对计票过程和计票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二)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三)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候,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之前向到会股东((含代理人)宣读股东会召集人推荐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名单,并征求到会股东((含代理人)意见,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份额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2以上的,则应当立即另行推选新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另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按以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票人和监票人,经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2以上同意的,该推荐人士则开始履行计票或监票职责,并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五)公司股东((代理人)通过合法的股东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

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六)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八)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提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九)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问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会的,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享有现场提问、质询、建议权,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该对此在每次会议中安排适当的时间,考虑到会议议程的安排,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股东提问、质询和建议的时间和程序。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及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八条 疑义

股东会表决结果宣读完毕以后,在股东会结束之前,下述人员对表决结果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在其监督下重新点票、计票:

(一)列席会议董事;

(二)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

(三)监票人员;

(四)对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的律师;

(五)对股东会进行现场公证的公证人员;

(六)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及公告

(一)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二)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三)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等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四)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第四十条 律师见证

公司股东会应由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四十一条 会议记录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资料保存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三条 会场秩序

(一)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二)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释义

本规则所称的“公司”指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则所称的“董事会”指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指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本规则所称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四十八条 生效和实施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为准。第四十九条 修改和废止本规则的修改、补充或废止由股东会决定。第五十条 解释权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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