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31号)同意注册,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股份”、“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4,074,074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发行价格为
10.5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9,999,999.2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255,485.2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8,744,513.9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9月6日出具了《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537号)。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票已于2023年10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机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金公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亮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保荐代表人 | 杨曦、佟妍 |
联系电话 | 010-650511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 飞龙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536.SZ |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飞龙股份 |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Feilong Auto Components Co., Ltd. |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FLAC |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 | ||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 474500 | ||
办公地址 | 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 | ||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474500 | ||
公司网址 | www.flacc.com | ||
电子信箱 | dmb@flacc.com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3001764803359 | ||
经营范围 | 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部件研发;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模具制造;通信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3、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
5、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7、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8月23日,中金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渠亮、潘闽松的监管函》(深证函[2024]541号),中金公司作为项目保荐人,因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关联方情况、资金流水核查及经销商下游客户走访程序存在瑕疵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金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2、2024年12月20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4]152号),因中金公司为思尔芯科创板IPO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200万元,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及行政处罚已经积极推进了相关整改。
(二)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等额置换募集资金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飞龙股份子公司需要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款项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需通过基本户代支付。
持续督导机构已就该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详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三)公司董监高人员变更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担任的职务 | 类型 | 日期 | 原因 |
赵凯 | 监事 | 被选举 | 2024年05月09日 | 因监事王宇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需再选举一名监事 |
王宇 | 监事 | 离任 | 2024年05月09日 | 因工作调整原因,王宇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辞职后,王宇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
上述人员变动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上市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配合保荐机构的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陈 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6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杨 曦 佟 妍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