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002535)_公司公告_林州重机: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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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13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25-0048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

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林州重机”)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披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9号)。

经查明,林州重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2月10日,林州重机和兰州中煤支护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中煤”)签订工

业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兰州中煤向林州重机提供锂电池系列设备,合同总价款为3.9亿元,约定交、提货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2017年2月18日、21日,林州重机分两笔支付给兰州中煤1亿元、

0.95亿元,记入对兰州中煤的预付账款。

2017年12月31日,林州重机将预付给兰州中煤的1.95亿元转为对子公司林州朗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坤科技”)的其他应收款,朗坤科技确认对林州重机的其他应付款,并将其他应付款

1.95亿元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朗坤科技将其对林州重机的其他应付款利息进行资本化,即根据林州重机向兰州中煤支付预付账款起计算的利息(313天、年利率7.03%)共计11,918,779.16元,记入在建工程,同时贷记对林州重机的其他应付款;林州重机将此笔资本化利息借记对朗坤科技的其他应收款,同时抵减财务费用并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经查,朗坤科技将1.95亿元其他应付款转入在建工程时,并没有收到由兰州中煤提供的设备实物,也没有相关物流单据与发票。

林州重机在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朗坤科技确认的共计206,918,779.16元在建工程进行了合并披露,导致林州重机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2.07亿元,虚减预付账款1.95亿元;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林州重机未对子公司予以资本化的其他应付款利息与母公司抵减的财务费用合并抵消,导致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11,244,131.28元,虚增利润总额11,244,131.28元,占当期披露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为48.72%。林州重机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披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经查明,林州重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起,林州重机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向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郭现生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准确披露,构成虚假记载。

其中,2020年1-6月累计提供资金14,985.55万元,2020年1-12月累计提供资金40,380.90万元,2021年1-6月累计提供资金31,829.87万元,2021年7-9月累计提供资金1,223.14万元。

整改措施:

公司及有关当事人将吸取经验教训,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主动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公司账户。

公司经营管理层已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改进完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治理体系,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增强合规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2020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经查明,林州重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林州重机在没有收到设备实物,也没有相关物流单据与发票的情况下,将预付账款转入在建工程并将相关利息费用资本化,导致林州重机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20,691.88万元,虚减预付账款19,500万元,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1,124.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24.41万元,占当期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为48.72%。林州重机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2019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林州重机2019年度财务报表被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林州重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无法判断对外担保损失金额以及担保损失的追偿金额。同时,林州重机2019年度内部控制被兴华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及时履行担保责任情况

林州重机于2019年12月30日、31日承担3项担保责任,分别替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兴仁国保和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偿还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偿还4,552.70万元、12,878.67万元和2,000万元,合计金额19,431.37万元。但林州重机直至2020年4月30日才在《2019年度报告》中披露承担保责任的相关情况。林州重机未就上述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38号)。

经查明,林州重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林州重机在没有收到设备实物,也没有相关物流单据与发票的情况下,将预付账款转入在建工程并将相关利息费用资本化,导致林州重机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20,691.88万元,虚减预付账款19,500万元,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1,124.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24.41万元,占当期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为48.72%。林州重机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2019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林州重机2019年度财务报表被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林州重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无法判断对外担保损失金额以及担保损失的追偿金额。同时,林州重机2019年度内部控制被兴华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2020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55号)。

2020年10月2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更正公告》,因你公司对转让子公司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能否确认投资收益的判断与会计准则不符,致使在编制2020年半年度报告时出现会计处理差错,故你公司对2020年半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其中,你公司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712.24万元,导致2020年半年度净利润由786.20万元减少至-926.04万元,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四)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披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6号)。

经查,2020年度,林州重机与实际控制人郭现生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3,003.62万元。林州重机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五)2022年2月1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经查明,林州重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ST林重通过上市公司主体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现生及其控制的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划转资金13,003.62万元,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13,003.62万元,占ST林重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6.52%。

(六)2022年8月1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2】806号)。

经查明,林州重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ST林重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现生控制的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重控股”)及其子公司累计划转资金60,930.29万元,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35,905.63万元,占ST林重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3.62%。

(七)公司于2023年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59号)。经查,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2022年期间相关诉讼事项,累计金额4,442.69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八)2023年1月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现生、郭钏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4号)。

林州重机2022年1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林州重机未按照规定披露2022年期间相关诉讼事项,累计金额4,442.69万元;公司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郭现生、总经理郭钏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配合整改和完善相关报告,并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在今后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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