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源(002529)_公司公告_海源复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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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源复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业务制度和流程,并确保相关制度、流程执行的有效性,以符合公平披露的要求。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六条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遵循《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规范运作》等规定,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强公司的诚信度和透明度;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1、信息披露和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说明会及网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4、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5、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7、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履行上述职责。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等。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与投资者沟通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进行提示,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股东大会第二十二条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股东可利用互联网络进行网络投票。第二十三条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五条公司网站网址为www.haiyuan-group.com。如有变更,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向相关媒体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将加强对网站的建设管理,通过在网站设置留言板和公布的电子邮箱等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便于与投资者进行深入的互动交流。在严格遵循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对于留言板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予以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留言板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栏目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三节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网上路演

第三十条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举行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三十一条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以采取现场和网上直播两种方式。如采取现场方式,公司可邀请相关媒体参加和客观报道。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在相关媒体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公司可以通过电子邮箱、网站论坛、电话和传真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或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条件。第三十三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三十四条在有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调研或现场参观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日常接待来访人员工作,并做好有关未公开重要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证券业务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专人

负责接听,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公司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向相关媒体进行公告。

第七节特定对象沟通

第三十八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三十九条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四十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四十五条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

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七章有关机构与个人第四十六条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第四十七条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第四十八条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第四十九条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缺乏独立性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诺书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002529证券简称:海源复材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现场参观□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
形式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可作为附件)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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