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证券投资情况专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相关规定,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证券投资情况说明如下:
一、证券投资概述
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产业链等领域相关投资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率,公司拟围绕主业,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证券投资方式对产业链上下游优质上市企业进行投资,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不超过3.75亿元(不含本数)人民币,有效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有效期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3.75亿元人民币。
二、报告期内证券投资情况
单位:元
证券品种 | 最初投资成本 | 会计计量模式 | 期初账面价值 |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计入权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 本期购买金额 | 本期出售金额 | 报告期损益 | 期末账面价值 | 会计核算科目 | 资金来源 |
境内外股票 | 168,300,000.00 | 公允价值计量 | 84,651,140.70 | -1,610,755.05 | -27,972,516.15 | 221,878,032.23 | 287,872,240.94 | -17,046,176.94 | 0.00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自有资金 |
三、证券投资内控管理情况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投资决策内控制度,严格把控证券投资的风险。2022年度,公司严格按照《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未发现有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
四、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2年证券投资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和自筹资金,没有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2022年度的证券投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