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低风险短期金融产品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控制措施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风险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风险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风险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风险投资的主要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风险投资类型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行和管理事宜。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或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按照公司及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合规性审查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风险投资防火墙制度,风险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执行,并与财务部资金管理人员(风险投资专户管理人与公司资金管理人不应为同一人)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风险投资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风险投资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风险投资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风险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严禁以个人名义从风险投资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严禁从风险投资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八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同时抄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通报。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作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