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电子(002519)_公司公告_银河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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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6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2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内部人员及因工作需要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单位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 责第三条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按照本制度规定要求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的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报告及确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上述第五条规定范围的信息形成后,应第一时间采取保密措施,控制知情人范围,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信息的内

容、可能造成的影响和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展开信息审核,审核信息是否构成上述第五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和该信息的保密状态。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构成内幕信息的,应立即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保密控制和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保密控制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因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应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并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条 公司在向上述第八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透露内幕信息时,应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或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上述人员应负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与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已签署的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送达证明文件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组成。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详细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报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在知晓下列主体涉及公司的相关内幕事项发生后,应督促下列主体及时、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由公司进行汇总登记:

(1)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时;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送达公司时应声明所送达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汇总相关信息和资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存期限至少不得低于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在报备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属于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规定泄露内幕信息的、

违反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和内部人事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另行追究其赔偿责任。属于公司外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规定泄露内幕信息的、违反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公司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及所在单位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进行自查。发现出现本制度第二十条情形的,应查实相关情况,在查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规定泄露内幕信息的、违反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的,或违反规定使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内部人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1日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姓名证件号码股东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时间地点方式内容

公司简称:银河电子 公司代码:002519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1.请完整填写本表,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登记表应分别记录。

3.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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