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证券投资部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公司与独立董事在编制年报期间有关情况介绍、资料提供等日常沟通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资、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根据需要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驻公司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初审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