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在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前预先提交我们的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资产出售有利于盘活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产闲置成本,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军、张拥军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