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骏鹏通信和骏鹏智能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出售子公司股权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出售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本次交易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平、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资产出售有利于盘活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产闲置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出售的房产以估价报告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高于评估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及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会议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王军、张拥军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