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会议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开展产业链相关投资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已制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明确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执行和控制程序,能有效提高投资风险防控水平。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率,公司围绕主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优质企业的投资,符合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以不超过3.75亿元(不含本数)人民币进行产业链相关投资,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有效期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3.75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自筹资金,不涉及公司募集资金。
独立董事:王军、张拥军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