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电子(002519)_公司公告_银河电子: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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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9-11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10日 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交易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吴建明先生主持。

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2名,代表股份404,629,810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96,141,772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股份总数的27.250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372,205,213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3,717,175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

户股份后股份总数的24.266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5人,代表股份32,424,597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424,597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股份总数的2.8785%。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6名,代表股份23,903,055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3,903,055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股份总数的2.1995%。

公司董事及部分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或股东委托代理人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最终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355,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13%;反对3,786,681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8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11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582%;反对3,786,68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18%;弃权0股。

其中,关联股东张红、吴建明、徐敏共持有股份108,488,038股,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355,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13%;反对3,786,681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8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11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582%;反对3,786,68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18%;弃权0股。

其中,关联股东张红、吴建明、徐敏共持有股份108,488,038股,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三)、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355,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13%;反对3,786,681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8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11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582%;反对3,786,68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18%;弃权0股。

其中,关联股东张红、吴建明、徐敏共持有股份108,488,038股,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黄浩、肖朋朋两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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