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电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银河电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973号《关于核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根据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最终向杨晓玲等9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共计97,435,892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5.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519,999,915.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5,347,435.8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504,652,479.3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9月23日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510395号《验资报告》,2016年9月24日,立信会计师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510396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已使用募集资金 |
1 | 智能机电设备及管理系统产业化项目 | 37,580.70 | 17,953.75 |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法、合规,公司制定了相关支付流程,具体如下:
1、项目部门负责填制募投项目付款审批单,并注明付款方式,项目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提交财务部审核;财务部根据项目合同对付款金额审核无误后,提交公司负责人审批;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部根据付款审批单的付款方式安排支付,涉及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由财务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
2、财务部每月定期统计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将当月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数制成置换申请单,并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流程进行审批,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的合计数对应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中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公司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备保荐机构;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进度款,并以等额募集资金进行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银河电子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以真实交易为背景,未违反银行票据使用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监事会审议同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银河电子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赵军 梁宝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