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和完善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下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至2022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通过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来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未来三个年度内,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考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