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公司资金往来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目前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就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讨论,截止报告期末,由于公司无可供分配利润,因此,公司决定2018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
战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请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2018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请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认为:终止实施该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目前客观情况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项目终止后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将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能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终止“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并将该项目相关的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请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同智机电、福建骏鹏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性原则,计提的标准和计提依据合理、充分,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内部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的财务信息能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资产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
3、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军 张拥军 于北方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