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通过对吴建明先生、张红先生、林超先生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张拥军先生、王军先生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上述5名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提名吴建明先生、张红先生、林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张拥军先生、王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并对照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的实施决策权并由财务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负责具体购买事宜。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请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友春、黄雄、于北方、匡建东
2019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