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在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前预先提交我们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充足公司经营流动性需要,优化财务结构,提高盈利水平。本次交易定价根据对标的股权市场询价与标的股权对应资产净值孰高为原则,经过交易双方协商定价,符合市场规律,遵循了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保证了上市公司利益,该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 雄、于北方、陈友春、匡建东
日期: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