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 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电子”或“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17 年 12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主要办公地址 北塔 2203 室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保荐代表人 赵军、丁旭东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21-68801564;021-6882464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发行人名称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 188 号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 吴建明联系人 吴刚联系电话 86-512-58449138,86-512-5844919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6 年 9 月 14 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10 月 11 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年度报告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6 年年度报告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银河电子发行上市,并持续督导银河电子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按有关规定指定赵军、丁旭东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银河电子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银河电子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银河电子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银河电子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银河电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非公开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银河电子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银河电子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事项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银河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信建投证券作为银河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至银河电子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赵 军 丁旭东 保荐机构董事长:________________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