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骏鹏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关于福建骏鹏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一、 股权收购基本情况 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对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未来发展空间的充分看好,公司在 2015 年收购了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骏鹏”)其业务直接受益于新能源电动汽车行业增长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 8 月 4 日,公司与福建骏鹏股东林超和林增佛签订了《关于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现金 40,020 万元受让林超所持有的福建骏鹏 58%的股权,以现金 28,980 万元受让林增佛所持有的福建骏鹏 42%的股权。本次收购事项经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 2015 年 8 月 20 日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 年9 月底,该股权转让事宜已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福建骏鹏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及条件 林超签署的《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生效后,公司分三期向林超支付股份转让款。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在股权交割前支付 5800 万元,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股权交割过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的金额为 14,410.1 万元,其余款项在股权交割过户后六个月内向林超支付。林超取得的股权转让款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税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将用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购买公司股份。 林增佛签署的《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生效后,公司分三期向林增佛支付股份转让款。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在股权交割前支付 4200 万元,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股权交割过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的金额为 10,434.9 万元,其余款项在股权交割过户后六个月内向林增佛支付。林增佛取得的股权转让款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税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将用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购买公司股份。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支付完毕福建骏鹏全部股权转让款。 三、 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及补偿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4 日与收购福建骏鹏交易对方林超、林增佛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林超和林增佛承诺福建骏鹏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500 万元。若福建骏鹏在约定的补偿期限内任一年度期末的实际累计净利润数低于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承诺数,林超和林增佛需按照各自在福建骏鹏原持股比例承担补偿责任。 经过本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福建骏鹏 2017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ZH10047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福建骏鹏 2017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410.1 万元,未完成 2017年业绩承诺,主要因为受到新能源汽车行业补贴政策调整的影响导致行业上半年的需求有所降低。 福建骏鹏原股东林超与林增佛所作的 2015 年至 2017 年度累计业绩承诺及实际实现情况如下: 金额:人民币万元 年份 承诺的净利润 实际实现数 完成率 2015 5500 6573.82 119.52% 2016 7200 7335.59 101.88% 2017 9500 8410.1 88.53% 合计 22200 22319.51 100.54% 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福建骏鹏完成了 2015 年度-2017 年度累计业绩承诺,因此相关承诺方无需承担相应补偿义务。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