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在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前预先提交我们的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8年度审计机构以及关于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审计工作质量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向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对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其内容和金额是同智机电 2018 年度生产经营所必要的,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雄 陈友春 于北方 2018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