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钱宇、吴惠芳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原激励对象李春燕因工作变动当选为公司监事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需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 3.40元/股的价格回购其所持有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 126480 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李华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需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 4.98 元/股的价格回购其所持有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 127500 股限制性股票。 我们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是依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3)经审查,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5 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三、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 8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雄 陈友春 于北方 2017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