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电子(002519)_公司公告_银河电子: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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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0-20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201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4、2014 年 12 月 22 日,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获得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5、2015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及《关于将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张红先生近亲属周文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6、2015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财务状况放弃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个别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52 人调整为 145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00 万股调整为 685.5 万股,因曹飞先生和徐敏女士在首次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则将自其最后一次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后向其授予。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 143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661.5 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7、2015 年 1 月 29 日,公司完成了首次向 1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5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原激励对象肖忠因个人原因离职而失去本次认购 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权利,原激励对象王剑因个人资金问题自愿放弃拟认购的 2 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实际向 1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5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8、2015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月 14日实施完毕 2014 年度权益分派相关工作,董事会同意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 万份调整为 100 万份,同意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9、2015 年 7 月 3 日,公司完成了向吴刚和白晓旻两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10、2015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实施完毕 2014 年度权益分派工作,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2.77 元/股调整为 6.185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变,为 8.29 元/股;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以 6.185 元/股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 万股。截止 2015 年 11 月 2 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11、201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实施完毕 2014 年度权益分派工作,董事会同意将暂缓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4 万股调整为 48 万股,授予价格由 12.77 元/股调整为 6.185 元/股;董事会同意向 2 名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授予限制性股票 48 万股,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8 月 27 日。该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已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完成。 12、2016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139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该解锁事宜已于2016 年 4 月 29 日办理完成。 13、2016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该解锁事宜已于 2016 年9 月 12 日办理完成。 14、2017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16 年 5 月 24 日实施完毕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工作,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6.185 元/股调整为 5.935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8.29 元/股调整为 8.04 元/股;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以 5.935 元/股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2 万股。截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15、2017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138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16、2017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17 年 5 月 26 日实施完毕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相关工作,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5.935 元/股调整为 3.40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8.04 元/股调整为 4.64 元/股;鉴于原激励对象王正兵因个人原因离职,董事会同意以 3.40 元/股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0800 股。 17、2017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18、2017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钱宇、吴惠芳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4400 股已不符合解锁条件,需由公司回购注销;由于原激励对象李春燕女士于 2017 年 8 月 7 日当选为公司监事,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2080 股需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根据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以 3.40 元/股的价格回购上述离职对象所持有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 126480 股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2016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6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16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向 9 名激励对象共授予 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87 元/股,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3 月 9 日。 5、2016 年 4 月 5 日,公司完成了向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6、2017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未达到第一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16年 5 月 24 日实施完毕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工作,董事会同意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8.87 元/股调整为 8.62 元/股;鉴于子公司嘉盛电源2016 年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的完成率为 90.19%,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嘉盛电源的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份额为当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的 80%,当期剩余 20%的限制性股票需由公司回购注销。截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7、2017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8、2017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17 年 5 月 26 日实施完毕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相关工作,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 8.62 元/股调整为 4.98 元/股;鉴于原激励对象陈蓉因个人原因离职,董事会同意以 4.98元/股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5000 股。 9、2017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李华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7500 股已不符合解锁条件,需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根据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以 4.98 元/股的价格回购上述离职对象所持有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 127500 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钱宇、吴惠芳因个人原因离职,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4400 股已不符合解锁条件,需由公司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李春燕女士于 2017 年 8 月 7 日当选为公司监事,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2080 股需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根据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以 3.40 元/股的价格回购上述离职对象所持有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126480 股限制性股票。 上述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占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总数的0.5085%和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111%。该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共计 430032 元,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李华因个人原因离职,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需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根据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以 4.98 元/股的价格回购该离职对象所持有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 127500 股限制性股票。 上述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占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总数的1.3636%和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112%。该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共计 634950 元,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减(+、-) 数量(股) 比例一、有限售条件股 345,534,111 30.25% -253,980 345,280,131 30.24%份1、境内国有法人 16,346,153 1.43%  16,346,153 1.43%持股2、境内非国有法 22,884,614 2.00%  22,884,614 2.00%人持股3、境内自然人持 250,726,424 21.95% -253,980 250,472,444 21.93%股4、其他(基金、 55,576,920 4.87%  55,576,920 4.87%理财产品等)二、无限售条件股 796,688,752 69.75%  796,688,752 69.76%份1、人民币普通股 796,688,752 69.75%  796,688,752 69.76%三、股份总数 1,142,222,863 100.00% -253,980 1,141,968,883 100.00% 注:公司本次变动前总股本含前次回购注销原股权激励对象王正兵及陈蓉限制性股票合计 125800 股,截止目前暂未办理完成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四、对公司的影响说明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钱宇、吴惠芳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原激励对象李春燕因工作变动当选为公司监事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需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 3.40元/股的价格回购其所持有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 126480 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李华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需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 4.98 元/股的价格回购其所持有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 127500 股限制性股票。 我们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是依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是依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的,符合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七、律师意见 银河电子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合法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但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办理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银河电子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合法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但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办理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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