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的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型理财产品,但不属于风险投资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属于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低风险产品。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原则上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只能投资于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管理层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的由董事会批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超过上述金额的委托理财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实施委托理财未到期的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对公司委托理财发表意见。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产品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应发表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投资额度的,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进行投资。公司财务部应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向董事会秘书和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提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受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由董事会秘书和法律事务部判断是否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购买理财产品当日,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签字盖章的合同复印件、资金凭证等,由董事会秘书依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法律事务部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对手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 (四)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五)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形成《委托理财登记台账》;(详见附件) (六)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受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部在每次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证券投资部、内审部提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委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 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证券投资部、内审部报告截至本月末的《委托理财登记台账》。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投资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投资部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如因为财务部的原因导致委托理财实际发生额超标而未履行决策程序、未信息披露,则由财务部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如果因为证券投资部的原因导致理财实际发生额超标而未履行决策程序、未信息披露,则由证券投资部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的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附件: 委托理财登记台账批准机关:批准文件 授权额度 产品类型 发行 产品到 预期年化 授权 是否回收/ 实际回收 回收金 实际年化 日期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金额 方 期日 收益率 余额 赎回 日/赎回日 额 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