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盛电源及福建骏鹏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关于嘉盛电源及福建骏鹏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一、 股权收购基本情况 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对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未来发展空间的充分看好,公司在 2015 年收购了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电源”)和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骏鹏”)两家业务直接受益于新能源电动汽车行业增长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2015 年 2 月,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银河同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同智”)与张家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现金 2,520 万元受让张家书所持嘉盛电源 40%股权,并在其董事会拥有半数以上席位,从而实现控制。自 2015 年 3 月起,嘉盛电源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公司核算。随后,2015年 8 月 4 日,公司及银河同智与嘉盛电源股东张家书签订了《关于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现金 18,280 万元受让张家书所持有的嘉盛电源 60%的股权。其中公司以现金 14,930 万元受让张家书持有嘉盛电源 49%的股权,银河同智以现金 3,350 万元受让张家书持有嘉盛电源 11%的股权。本次收购事项经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 2015年 8 月 20 日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 年 9 月底,该股权转让事宜已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嘉盛电源全部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2015 年 8 月 4 日,公司与福建骏鹏股东林超和林增佛签订了《关于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现金 40,020 万元受让林超所持有的福建骏鹏 58%的股权,以现金 28,980 万元受让林增佛所持有的福建骏鹏 42%的股权。本次收购事项经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 2015 年 8 月 20 日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 年9 月底,该股权转让事宜已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福建骏鹏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及条件 1、嘉盛电源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条件 首次收购嘉盛电源 40%股权支付方式及条件: 本协议生效后,银河同智应在各方完成同意转让和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日后一天内向转让方支付 1000 万元,并在完成 4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余款 1520 万元。 收购嘉盛电源剩余 60%股权支付方式及条件: 本协议生效后,公司及银河同智分两期向张家书支付股份转让款,第一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股权交割过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的金额为全部转让价款的 50.5%,其余款项在股权交割过户后六个月内公司和银河同智向张家书支付。张家书取得的股权转让款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税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将用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购买公司股份。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支付完毕嘉盛电源全部股权转让款。 2、福建骏鹏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条件 林超签署的《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生效后,公司分三期向林超支付股份转让款。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在股权交割前支付 5800 万元,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股权交割过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的金额为 14,410.1 万元,其余款项在股权交割过户后六个月内向林超支付。林超取得的股权转让款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税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将用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购买公司股份。 林增佛签署的《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生效后,公司分三期向林增佛支付股份转让款。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在股权交割前支付 4200 万元,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股权交割过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的金额为 10,434.9 万元,其余款项在股权交割过户后六个月内向林增佛支付。林增佛取得的股权转让款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税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将用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购买公司股份。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支付完毕福建骏鹏全部股权转让款。 三、业绩承诺和补偿方式 1、嘉盛电源业绩承诺和补偿方式: 张家书承诺嘉盛电源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000 万元、3,000 万元和 4,000 万元。若嘉盛电源在约定的补偿期限内任一年度期末的实际累计净利润数低于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承诺数,张家书需按照其在嘉盛电源原持股比例承担补偿责任,补偿时需优先以其认购并持有的公司定向增发股份进行补偿,如张家书未持有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或股份不足以全额补偿,则以现金补偿。每一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价格。其中,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现金补偿公式为:每一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上述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 0 时,按 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无论如何,张家书向公司支付的补偿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2、福建骏鹏业绩承诺和补偿方式: 林超和林增佛承诺福建骏鹏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500 万元、7,200 万元和 9,500万元。若福建骏鹏在约定的补偿期限内任一年度期末的实际累计净利润数低于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承诺数,林超和林增佛需按照各自在福建骏鹏原持股比例承担补偿责任,补偿时需优先以其认购并持有的公司定向增发股份进行补偿,如林超和林增佛未持有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或股份不足以全额补偿,则以现金补偿。每一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价格。其中,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现金补偿公式为:每一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上述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无论如何,林超和林增佛向公司支付的补偿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四、 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经过本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嘉盛电源及福建骏鹏 2016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H10059 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H1006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嘉盛电源 2016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607.64 万元,超过了当期业绩承诺金额 3,000 万元;福建骏鹏2016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335.59 万元,超过了当期业绩承诺金额 7,200 万元。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