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回购注销因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以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全部达到第一期解锁条件相关限制性股票的情况以及公司拟定的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并结合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修订情况,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股本及委托理财权限等情况作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7,248.7802 万元。 现章程修订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4,222.2863 万元。 原章程条款: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67,248.7802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7,248.7802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现章程修订为: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114,222.2863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4,222.2863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原章程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 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委托理财,委托理财权限为运用公司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 亿元。 现章程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 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委托理财,委托理财权限为运用公司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明 2017年3 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