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电子(002519)_公司公告_银河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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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13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973 号《关于核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根据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向杨晓玲等 9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共计 97,435,892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15.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19,999,915.20 元。2016 年 9 月 23 日,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 1,519,999,915.20 元缴付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内,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510395 号《验资报告》。2016 年 9 月 24 日,立信会计师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510396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6年 9 月 23 日,公司已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97,435,89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519,999,915.2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5,347,435.8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504,652,479.31 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智机电”)作为共同方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银河同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同智”)作为共同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及中信建投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骏鹏”)作为共同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及中信建投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同智机电、银河同智、福建骏鹏在上述三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 2016 年 11 月 28 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总金额为395,857,126.44 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募集资金存放 银行账号 存款总金额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机构  智能机电设备及管理 广发银行 9550880203672100195 270,857,126.44 系统产业化项目  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 中国银行 540469501295 30,000,000.00  产业化项目  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 浦发银行 89110155200001439  95,000,000.00  产业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应的甲乙丙三方如下: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同智机电 银河同智  福建骏鹏 乙方  广发银行 中国银行  浦发银行 丙方  中信建投 中信建投  中信建投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指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军、丁旭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4、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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