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电子”) 于 2016 年11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由张家港市塘桥镇变更为张家港市塘桥镇、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和福州市,并通过对全资子公司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建骏鹏”)及江苏银河同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银河同智”)增资进行实施;同意“新能源汽车空调系统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由张家港市塘桥镇变更为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同意“智能机电设备及管理系统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由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大道与明珠大道交口西北角变更为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将变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973 号《关于核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向杨晓玲等 9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共计 97,435,892 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15.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519,999,915.2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5,347,435.8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504,652,479.31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510396 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产业化项目 55,205.87 55,205.87 2 新能源汽车空调系统产业化项目 42,504.94 42,504.94 3 智能机电设备及管理系统产业化项目 43,620.70 37,580.70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1,533.67 15,183.67 合计 162,865.18 150,475.18 注: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的,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二、本次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为了便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使公司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业务、新能源汽车空调系统产业化项目及智能机电设备业务得到更好的发展,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募投项目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名称 备注 实施地点 实施地点新能源汽车关键部 张家港市塘桥镇 1、张家港市塘桥镇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9500件产业化项目 2、张家港经济技术 万元增资福建骏鹏,其中 开发区 5000 万元用于购置生产设 3、福州市 备,4500 万元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使用募集资金 3000 万元增资银河同智, 用于购置生产设备,项目 由银河电子、福建骏鹏、 银河同智共同实施。新能源汽车空调系 张家港市塘桥镇 张家港经济技术开 其余部分不变。统产业化项目 发区智能机电设备及管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 其余部分不变。理系统产业化项目 业开发区创新大道 业开发区 与明珠大道交口西 北角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骏鹏及银河同智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次增资款到账后,福建骏鹏及银河同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福建骏鹏及银河同智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做出相应调整,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此次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监事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变更无异议,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认为:银河电子此次变更“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产业化项目”、“新能源汽车空调系统产业化项目”及“智能机电设备及管理系统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地点,并以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建设内容等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变更事项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上述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