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式及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电子”) 于 2016 年11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式及地点的议案》,同意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在南京购置房产用于开展产品研发变更为在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建房屋用于开展产品研发,其余部分不变。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变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973 号《关于核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向杨晓玲等 9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共计 97,435,892 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15.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519,999,915.2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5,347,435.8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504,652,479.31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510396 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产业化项目 55,205.87 55,205.87 2 新能源汽车空调系统产业化项目 42,504.94 42,504.943 智能机电设备及管理系统产业化项目 43,620.70 37,580.70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1,533.67 15,183.67 合计 162,865.18 150,475.18 注: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的,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二、本次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原计划在南京通过购置场地实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因“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自规划至今一年多时间内,南京房价涨幅较大,按照目前南京房价公司预计无法顺利实施该项目。公司结合自身战略发展规划,为了便于公司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名称 备注 实施地点 实施方式 实施地点 实施方式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南京 南京购置 张家港经 张家港自 其余部分不变 房产用于 济技术开 建房屋用 开展产品 发区 于开展产 研发 品研发 三、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式及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式及地点的变更,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且有利于“研发设计中心建设项目”的尽快实施,以有效提升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符合公司的实际要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式及地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式及地点的变更,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此次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式及地点,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监事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变更无异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认为:银河电子此次拟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变更有利于该项目的尽快实施,以提升公司竞争力。上述变更事项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事项尚需公司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上述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