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电子”) 于 2016 年10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同智机电”)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合计 160,117,543.05 元人民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973 号《关于核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向杨晓玲等 9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共计 97,435,892 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15.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19,999,915.20 元。2016 年 9 月 23 日,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 1,519,999,915.20 元缴付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内,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510395 号《验资报告》。2016 年 9 月 24 日,立信会计师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510396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银河电子已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97,435,89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519,999,915.2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5,347,435.8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504,652,479.31 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目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智机电已在银行开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公司及同智机电已与银行 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 2016 年 10 月 11 日,本次募集资 金已使用 369.06 万元,其余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总金额 为 1,502,581,419.95 元。 三、 自筹资金前期投入和募集资金置换情况概述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同智机电已使用自筹资金 160,117,543.05 元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募集资金预先投入及拟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截止 2016 年 9 月 募集资金承诺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30 日自有资金已 拟置换金额 资金额 投入金额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 552,058,700.00 552,058,700.00 125,054,448.40 125,054,448.40 产业化项目新能源汽车空调系统 425,049,400.00 425,049,400.00 - - 产业化项目智能机电设备及管理 436,207,000.00 375,807,000.00 5,082,003.80 5,082,003.80 系统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15,336,700.00 151,836,700.00 29,981,090.85 29,981,090.85 合计 1,628,651,800.00 1,504,751,800.00 160,117,543.05 160,117,543.05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即“募集 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及同智机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 160,117,543.05 元人民币。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认为:银河电子及其子公司同智机电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中信建投证券同意银河电子及同智机电实施以募集资金 16,011.75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八、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立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510403 号)。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