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6】第510249号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申请证券发行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上报并对外披露。 二、董事会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编制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肖厚祥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徐锦华 中 国 上海 二 O 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