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电子(002519)_公司公告_银河电子: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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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电子: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2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电子”或“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银河电子《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三、东海证券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东海证券保荐代表人采取查阅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抽查内部控制过程记录文件,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管人员等沟通等方式,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四、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东海证券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银河电子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彭江应  丰驰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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