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并反馈。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杨晓玲、张家书、林超、林增佛、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和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2 号资产管理计划、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现将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除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杨晓玲、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张家书、林超、林增佛、西藏瑞华投资、南方工业资产、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除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杨晓玲、张家书、林超、林增佛、西藏瑞华投资、南方工业资产、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 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或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切实履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4、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股份或减持计划的情况。” (三)公司董监高承诺 公司独立董事陈友春、黄雄、于北方、高级管理人员顾洪春、李欣、徐敏、曹飞、钱叶飞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杨晓玲、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张家书、林超、林增佛、西藏瑞华投资、南方工业资产、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除本人外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a、承诺本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b、承诺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内控管理要求,避免不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 c、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d、若本人所适用薪酬考核方法与公司为本次融资所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 e、若公司未来对本人开展股权激励,且规定行权条件与公司为本次融资所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吴建明、庞鹰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除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2 号资产管理计划之外,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杨晓玲、张家书、林超、林增佛、西藏瑞华投资、南方工业资产、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除本人外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a、承诺本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b、承诺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内控管理要求,避免不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 c、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d、若本人所适用薪酬考核方法与公司为本次融资所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 e、若公司未来对本人开展股权激励,且规定行权条件与公司为本次融资所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顾革新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除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2 号资产管理计划之外,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杨晓玲、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张家书、林超、林增佛、西藏瑞华投资、南方工业资产、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除本人外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a、承诺本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b、承诺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内控管理要求,避免不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 c、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d、若本人所适用薪酬考核方法与公司为本次融资所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 e、若公司未来对本人开展股权激励,且规定行权条件与公司为本次融资所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张红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除杨晓玲、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之外,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张家书、林超、林增佛、西藏瑞华投资、南方工业资产、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除本人外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a、承诺本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b、承诺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内控管理要求,避免不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 c、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d、若本人所适用薪酬考核方法与公司为本次融资所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 e、若公司未来对本人开展股权激励,且规定行权条件与公司为本次融资所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 公司监事张恕华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除杨晓玲、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之外,与认购对象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张家书、林超、林增佛、西藏瑞华投资、南方工业资产、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除本人外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公司监事周黎霞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除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2 号资产管理计划之外,与认购对象杨晓玲、张家书、林超、林增佛、西藏瑞华投资、南方工业资产、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除本人外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参与本次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1 号资管计划的董事(薛利军)监事(王春亚)高级管理人员(吴刚、白晓旻)出具的承诺详见(二)资管计划委托人承诺。 二、资管计划管理人、委托人出具的承诺 (一)资管计划管理人承诺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守法经营、有效存续,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本公司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 3、本公司与银河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4、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将促使产品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产品如未按约定缴纳的,由产品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将代为向银河电子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 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该违约金从产品中扣除,以产品总额为限。” (二)资管计划委托人承诺 Ⅰ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全体委托人情况如下:序号 委托人姓名 具体身份 资产状况 认购资金来源 认购数额(万元)1 银河电子董 合法有效的 薛利军 良好 事、总经理 自筹资金2 银河电子董 合法有效的 吴刚 事会秘书、 良好 自筹资金 副总经理3 银河电子副 合法有效的 白晓旻 良好 总经理 自筹资金4 银河电子职 合法有效的 王春亚 良好 工监事 自筹资金5 银河电子后 合法有效的 顾卫东 良好 勤部骨干 自筹资金6 银河电子后 合法有效的 郭根法 良好 勤部骨干 自筹资金7 银河电子后 合法有效的 肖卫东 良好 勤部骨干 自筹资金8 银河电子制 合法有效的 张辉 良好 造部骨干 自筹资金9 银河电子人 合法有效的 高振英 力资源部经 良好 自筹资金 理助理10 银河电子财 合法有效的 张彦侠 良好 务部骨干 自筹资金11 银河电子审 合法有效的 姚立群 良好 计部负责人 自筹资金12 银河电子信 合法有效的 徐磊 良好 息中心骨干 自筹资金13 银河电子证 合法有效的 徐鸽 良好 券事务代表 自筹资金14 银河电子管 合法有效的 尹永祥 良好 理总监 自筹资金15 银河电子制 合法有效的 钱金龙 良好 造部经理 自筹资金16 银河电子品 合法有效的 顾春艳 良好 管部骨干 自筹资金17 银河电子销 合法有效的 钱胜昔 良好 售区域经理 自筹资金18 银河电子制 合法有效的 杨海红 良好 造部骨干 自筹资金19 银河电子销 合法有效的 孙东 良好 售区域经理 自筹资金20 银河电子研 合法有效的 陈新龙 良好 发骨干 自筹资金21 银河电子办 合法有效的 陈明易 良好 事处主任 自筹资金22 银河电子销 合法有效的 钱建江 良好 售区域经理 自筹资金23 银河电子销 合法有效的 叶锋 良好 售骨干 自筹资金24 银河电子销 合法有效的 马晓峰 良好 售骨干 自筹资金25 银河电子销 合法有效的 钱德丰 良好 售区域经理 自筹资金26 银河电子销 合法有效的 钱建军 良好 售区域经理 自筹资金27 银河电子销 合法有效的 殷建东 良好 售区域经理 自筹资金28 银河电子销 合法有效的 陆春平 良好 售区域经理 自筹资金29 银河电子销 合法有效的 黄宇锋 良好 售骨干 自筹资金30 银河电子销 合法有效的 吴伟清 良好 售区域经理 自筹资金31 银河电子销 合法有效的 金惠 良好 售骨干 自筹资金32 银河电子销 合法有效的 王稼平 良好 售骨干 自筹资金33 银河电子业 合法有效的 张丽萍 良好 务部经理 自筹资金34 银河电子销 合法有效的 李平波 良好 售区域经理 自筹资金35 银河电子销 合法有效的 陈立文 良好 售区域经理 自筹资金36 银河电子销 合法有效的 陆赛峰 良好 售骨干 自筹资金37 银河电子事 合法有效的 虞向东 良好 业部副经理 自筹资金38 银河电子制 合法有效的 陈晓锋 良好 造部骨干 自筹资金39 银河电子研 合法有效的 王希昌 良好 发骨干 自筹资金40 银河电子研 合法有效的 庞胜 良好 发部长 自筹资金41 银河电子销 合法有效的 李侠 良好 售骨干 自筹资金42 银河电子采 合法有效的 王东梅 良好 购部经理 自筹资金43 银河电子事 合法有效的 钱卫民 业部办公室 良好 自筹资金 主任44 银河电子研 合法有效的 徐成 良好 发部长 自筹资金45 银河电子品 合法有效的 陈柯伟 良好 管部经理 自筹资金46 银河电子事 合法有效的 徐月珍 业部经理助 良好 自筹资金 理47 董春 银河电子工 良好 合法有效的 125 艺设备部经 自筹资金 理48 银河电子外 合法有效的 吴健伟 良好 协负责人 自筹资金49 银河电子研 合法有效的 陈兵 良好 发骨干 自筹资金50 银河电子研 合法有效的 季汉涛 良好 发骨干 自筹资金51 银河电子研 合法有效的 潘道君 良好 发骨干 自筹资金52 银河电子事 合法有效的 汤林春 良好 业部副经理 自筹资金53 银河电子集 合法有效的 庞绍熙 良好 团董事 自筹资金54 银河电子集 合法有效的 庞可伟 良好 团董事 自筹资金55 张家港银河 合法有效的 钟礼花 龙芯科技有 良好 自筹资金 限公司监事56 同智机电采 合法有效的 周文 良好 购部副部长 自筹资金57 同智机电技 合法有效的 彭松柏 良好 术总监 自筹资金58 同智机电财 合法有效的 汤国浩 务部部长助 良好 自筹资金 理59 同智机电财 合法有效的 朱晓玲 良好 务部骨干 自筹资金 上述全体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本产品份额的情形。 2、本人与本产品其他资产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且不会以补充协议或任何其他方式将任何其他资管计划参加对象对资管计划的投资调整成分级投资结构。 3、本人在本产品委托管理的资金均来源于自己的合法薪酬以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或代他人投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安排,亦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银河电子、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4、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人必须按照认缴“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比例,将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到“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如未按约定缴纳款项的,本人按未缴纳认购款项的 5%向本产品资产管理人支付违约金。 5、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人将促使本产品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本产品如未按约定缴纳的,本产品将向银河电子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 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6、自签订本承诺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即按照相关规定、约定之锁定期),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在本产品的认购份额,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通过本产品认购的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份额。” 上述委托人中的公司董事薛利军、高管吴刚、白晓旻另出具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除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之外,与认购对象杨晓玲、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张家书、林超、林增佛、西藏瑞华投资、南方工业资产、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除本人外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股份或减持计划的情况。 4、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a、承诺本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b、承诺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内控管理要求,避免不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 c、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d、若本人所适用薪酬考核方法与公司为本次融资所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 e、若公司未来对本人开展股权激励,且规定行权条件与公司为本次融资所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 上述委托人中的公司监事王春亚另出具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除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之外,与认购对象杨晓玲、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张家书、林超、林增佛、西藏瑞华投资、南方工业资产、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除本人外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股份或减持计划的情况。” Ⅱ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2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情况序号 委托人姓名 具体身份 资产状况 认购资金来源 认购数额(万元)1 银河电子集 发行人之控 合法有效的 团投资有限 良好 股股东 自筹资金 公司2 张家港市塘 合法有效的 桥镇资产经 法人 良好 自筹资金 营公司 上述委托人张家港市塘桥镇资产经营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公司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本产品份额的情形。 2、本公司与本产品其他资产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且不会以补充协议或任何其他方式将任何其他资管计划参加对象对资管计划的投资调整成分级投资结构。 3、本公司与银河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4、本公司在本产品中委托管理的资金均是合法有效的自筹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或代他人投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安排,亦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银河电子、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5、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必须按照认缴“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2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比例,将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到“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2号资产管理计划”,如未按约定缴纳款项的,本公司按未缴纳认购款项的 5%向本产品资产管理人支付违约金。 6、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将促使本产品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本产品如未按约定缴纳的,本产品将向银河电子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 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7、自签订本承诺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即按照相关规定、约定之锁定期),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在本产品的认购份额,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通过本产品认购的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份额。” 上述委托人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公司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本产品份额的情形。 2、本公司与本产品其他资产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3、本公司在本产品中委托管理的资金均是合法有效的自筹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或代他人投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安排。 4、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必须按照认缴“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2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比例,将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到“中信建投基金银河 2号资产管理计划”,如未按约定缴纳款项的,本公司按未缴纳认购款项的 5%向本产品资产管理人支付违约金。 5、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将促使本产品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本产品如未按约定缴纳的,本产品将向银河电子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 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6、自签订本承诺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即按照相关规定、约定之锁定期),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在本产品的认购份额,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通过本产品认购的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份额。” Ⅲ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情况序号 委托人名称 具体身份 资产状况 认购资金来源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1 中兵投资管 国有独资 良好 合法有效的 无 理有限责任 自筹资金 公司 上述委托人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公司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影响认购本产品份额的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情形。 2、本公司与银河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3、本公司在本产品中委托管理的资金均是合法有效的自筹资金,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银河电子、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存在来自于银河电子、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4、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必须按照认缴“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比例,将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到“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如未按约定缴纳款项的,本公司按未缴纳认购款项的 5%向本产品资产管理人支付违约金。 5、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将促使本产品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本产品如未按约定缴纳的,本产品将向银河电子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 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6、自签订本承诺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即按照相关规定、约定之锁定期),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在本产品的认购份额,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通过本产品认购的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份额。” Ⅳ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情况序号 委托人名称 具体身份 资产状况 认购资金来源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1 南方工业资产 国有独资 良好 合法有效的 无 管理有限责任 自筹资金 公司 2 南方天辰(北 国有独资 良好 合法有效的 无 京)投资管理 自筹资金 有限责任公司 3 孙杨军 自然人 良好 合法有效的 无 自筹资金 4 隋丹华 自然人 良好 合法有效的 无 自筹资金 上述委托人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公司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本产品份额的情形。 2、本公司与银河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3、本公司与本产品其他资产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且不会以补充协议或任何其他方式将任何其他资管计划参加对象对资管计划的投资调整成分级投资结构。 4、本公司在本产品中委托管理的资金均是合法有效的自筹资金,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银河电子、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存在来自于银河电子、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5、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必须按照认缴“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比例,将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到“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如未按约定缴纳款项的,本公司按未缴纳认购款项的 5%向本产品资产管理人支付违约金。 6、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将促使本产品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本产品如未按约定缴纳的,本产品将向银河电子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 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7、自签订本承诺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即按照相关规定、约定之锁定期),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在本产品的认购份额,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通过本产品认购的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份额。” 上述委托人孙杨军、隋丹华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本产品份额的情形。 2、本人与银河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3、本人与本产品其他资产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且不会以补充协议或任何其他方式将任何其他资管计划参加对象对资管计划的投资调整成分级投资结构。 4、本人在本产品中委托管理的资金均是合法有效的自筹资金,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银河电子、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存在来自于银河电子、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5、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人必须按照认缴“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比例,将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到“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如未按约定缴纳款项的,本人按未缴纳认购款项的 5%向本产品资产管理人支付违约金。 6、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人将促使本产品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本产品如未按约定缴纳的,本产品将向银河电子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 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7、自签订本承诺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即按照相关规定、约定之锁定期),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在本产品的认购份额,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通过本产品认购的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份额。 8、本人不属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