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电子(002519)_公司公告_银河电子: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时间:

银河电子: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2-23
公司简称:银河电子  证券代码:002519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6 年 2 月 目  录目 录............................................................................................................................ 2一、释义........................................................................................................................ 3二、声明........................................................................................................................ 4三、基本假设................................................................................................................ 5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股权激励对象及分配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6 (三)股票来源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 8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 8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1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2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2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2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3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3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4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4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5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15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6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6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7 (一)备查文件 ...................................................................................................... 17 (二)咨询方式 ...................................................................................................... 17一、释义1. 上市公司、公司、银河电子:指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3.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票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5.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任职的子公司中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7. 授予价格:指银河电子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8. 锁定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9. 解锁期: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 定并可流通上市的期间10. 解锁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锁限制性股票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11.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12.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3.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14. 元:指人民币元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银河电子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银河电子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银河电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2 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银河电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银河电子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对象及分配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9 人,包括: 1、下属子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未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总数的比例  比例  (万股)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550  100% 0.97% 骨干(9 人)  合计 550  100% 0.97%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6955.191 万股的 0.97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三)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年。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3、锁定期与解锁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限制性股票解锁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锁定,该等股票不享有投票权,且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本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 第一次解锁  5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本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 第二次解锁  50%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授予价格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8.8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8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7.73 元的 50%确定,为每股 8.87 元。(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银河电子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锁: (1)银河电子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本计划在 2016-2017 年的 2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 各年度业绩考核具体目标如下: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以上“净利润”指扣除股权激励当期成本摊销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若第一个解锁期内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二个解锁期内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标的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4)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需完成与公司之间的绩效合约的考核要求。具体内容见下述表格: 1、考核指标: 子公司名称  考核指标/业绩承诺 洛阳嘉盛电源科技  2016-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有限公司  4000 万元、5000 万元。 2、解锁安排:  实际业绩承诺的完成 考核结果  解锁处理方式 情况  该子公司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解锁的限制性 P≥100%  股票份额全部解锁; 达标  该子公司内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份 80%≤P<100% 额=该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份  额×80%,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该子公司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解锁的限制性 不达标 P<80%  股票份额不能解锁,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 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完成业绩承诺的,才能全额或者部分解锁该子公司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份额;未完成业绩承诺的,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子公司内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锁份额回购注销。 各子公司层面考核对应当期解锁比例,考核年度未达标的拟解锁部分不再递延至下一年,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S),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评价表 考评结果(S) S≥90 90>S≥50 S<50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不合格(C) 标准系数  100% S% 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根据《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依照相应比例解锁,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解锁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银河电子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银河电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及分配、激励数量、股票来源、资金来源、授予安排、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银河电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银河电子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激励及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阶段,银河电子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尚需就本次股权激励召开股东大会和办理相关登记结算等事宜;银河电子目前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权激励不存在明显损害银河电子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2、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锁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银河电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银河电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等未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银河电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和《备忘录 3 号》的规定。(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银河电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银河电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后 12 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解锁日。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次解锁,即各个锁定期满后激励对象解锁(或由公司回购注销)占其获授总数 50%、50%的限制性股票。这样的解锁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锁定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子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银河电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银河电子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 2006 年 2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银河电子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的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锁定期,是指可解锁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解锁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锁期为授予日至可解锁的期间;对于可解锁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可解锁日,是指可解锁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本财务顾问认为银河电子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银河电子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银河电子及子公司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及其增长率指标,完善的指标体系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净利润及其增长率指标能较好地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成长性。 除公司层面和子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银河电子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银河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 ↘公告原文阅读为准。 2、作为银河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一)备查文件1、《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4、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5、《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6、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二)咨询方式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 办 人: 何志聪联系电话: 021-52588686传 真: 021-52583528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邮 编: 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经办人:何志聪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