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2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及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 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2 月 30 日。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2 月 30 日,并同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陈友春黄 雄于北方 201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