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5 年股权激励的投票委托征集函 一、绪言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电子”、“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于北方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拟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1、征集人声明 征集人仅对本公司拟召开的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审议事项征集股东委托投票而制作并签署本征集函。征集人保证本征集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本征集函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表。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征集函的履行不会违反本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2、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于北方,基本情况如下: 于北方,1967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会计学副教授。2001 年至今任沙洲职业工学院副教授、会计教研室主任。2007年至今任会计专业带头人。 于北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监、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3、重要提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征集函的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未发表任何意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司证券代码:002519 2、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明 3、公司董事会秘书:吴刚 联系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 188 号 联系电话:0512-58449198 传 真:0512-58449267 电子邮箱:yhdm@yinhe.com 邮政编码:215611 (二)征集事项 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投票权。 (三)本投票委托征集函签署日期:2015 年 11 月 20 日 三、拟召开的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请详见本公司 2015 年 11 月 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的《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四、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该征集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征集对象:截止 2015 年 12 月 2 日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征集时间:2015 年 12 月 3 日至 12 月 7 日期间每个工作日的 9:00~17:00。 3、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指定的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和步骤: 截至 2015 年 12 月 2 日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以下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第一步:填写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按照本征集函确定的格式逐项填写。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投资部处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将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处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 法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a、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c、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 d、法人股东帐户卡复印件; e、2015 年 12 月 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持股清单(加盖托管营业部公章的原件)。(注:请在上述所有文件上加盖法人股东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个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a、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b、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c、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本人签署;如系由本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经公证的本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 d、2015 年 12 月 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持股清单(加盖托管营业部公章的原件)。(注:请股东本人在所有文件上签字) 在本次股东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的前述文件可以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或者委托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其中,信函以公司证券投资部签署回单视为收到;专人送达的以公司证券投资部向送达人出具收条视为收到。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送达公司的指定地址如下: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 188 号 收件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邮编:215611 第三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股东的授权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 1、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以信函、专人送达的方式在本次征集投票权截止时间(2015 年 12 月 7 日 17:00)之前送达指定地址; 2、股东提交的文件完备,符合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要求; 3、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有关信息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一致。 4、授权委托书内容明确,股东未将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同时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人。 五、其他 1、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亲自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或者在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权委托,则已作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重复委托且授权内容不同的,以委托人最后一次签署的委托为有效。不能判断委托人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委托为有效。 3、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见证律师仅对股东根据本征集函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并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征集函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将被确认为有效。因此,特提醒股东注意保护自己的投票权不被他人侵犯。 特此公告 征集人: 独立董事于北方 2015 年 11 月 20 日 附件:股东委托投票的授权委托书(注:本表复印有效)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本人是在对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情的条件下委托征集人行使投票权。在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本人保留随时撤回该项委托的权利。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本人亲自(不包括网络投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或者在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权委托的,则以下委托行为自动失效。 本公司/本人作为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 201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审议 议案内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事项 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议案一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2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 1.3 售期 1.4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1.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7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8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1.9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0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11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议案二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议案三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法人股东请填写股东单位名称):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签字确认,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签署日期:201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