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电子(002519)_公司公告_银河电子: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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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04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1 月 3 日 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1 月 2 日至 2015 年 11 月 3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3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 188 号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建明先生主持。 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名,代表股份 315,355,200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12,09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322%。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308,044,310 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4,784,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14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7,310,890 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310,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72%。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7,390,890 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310,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7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或股东委托代理人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最终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关事项的议案》 1.1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11,002,4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10,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2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11,002,4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10,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3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11,002,4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10,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02,4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10,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部分股东因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公司股份或因其关联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公司股份而成为上述议案的关联股东,需对上述议案 1 及其所有子议案、议案 2 回避表决,上述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002,446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2,09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10,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或<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的议案》 4.1 关于公司与杨晓玲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份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0,761,1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10,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股东张红先生为杨晓玲女士的配偶,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40,761,160 股。 4.2关于公司与张家书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份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2,09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10,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3关于公司与林超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份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2,09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10,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4关于公司与林增佛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份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2,09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10,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5关于公司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02,4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10,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部分股东因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公司股份或因其关联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公司股份而成为本项子议案的关联股东,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002,446 股。 4.6关于公司与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2,09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10,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7关于公司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2,09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10,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8关于公司与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2,09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10,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9关于公司与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2,09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10,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增持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915,6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10,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部分股东作为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人,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4,915,642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2,09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上述所有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黄浩、冯玫两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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