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关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会计估计变更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关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会计估计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黄 雄、于北方、陈友春 日期: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