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智能(002512)_公司公告_达华智能: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提供担保情况的公告

时间:2021年06月16日

达华智能: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提供担保情况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30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22-079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提供担保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申请并购贷款的具体事宜

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竞标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75%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米科技”)参与竞标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持有的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光电”) 75%股权的事项,后福米科技收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股权转让)》,确认华冠光电75%股权转让项目已竞价成功,成交价格为33,115万元人民币。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参与竞标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75%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5)、于2022年8月10日、2022年8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参与竞标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75%股权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2022-054)。

截止目前,福米科技已支付上述转让股权转让总价款的40%,鉴于公司控股子公

司福米科技需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项,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提供担保情况的公告》,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福米科技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9,800万元的并购贷款,并购贷款期限以银行审批为准,且该笔并购贷款由福米科技持有华冠光电75%股权提供质押。鉴于福米科技股东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为该笔并购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福米科技将为该担保向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除上述外,我公司也将为该笔并购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本次申请并购贷款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8TDRTH63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镇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研发楼三期

4号楼

5、法定代表人:陈融圣

6、成立日期:2021年06月16日

7、注册资本: 140,000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除依法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财务状况: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92,722.16万元、负债总额99.84万元、净资产92,622.32万元,资产负债率0.11%;营业收入0.00万元,净利润-135.48万元。

截止2022年9月30日,资产总额137,871.22 万元、负债总额26,167.24万元、净资产111,703.98万元,资产负债率18.98%;营业收入4,109.90万元,净利润-505.54 万元。

10、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51%股权,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49%

股权。

(二)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保证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境内并购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的51%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下列第1项:

1、连带责任保证。

2、一般保证。

第四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等。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第六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三)担保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及2022年5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福米科技提供总额127,500万元(有

效担保总额系按持股承担的担保额度)的担保,福米科技其他股东按相应持股比例为福米科技提供总额122,500万元(有效担保总额系按持股承担的担保额度)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福米科技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9,800万元的并购贷款,并购贷款期限以银行审批为准。该笔并购贷款由福米科技持有华冠光电75%股权提供质押,由公司与福米科技其他股东按相应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年度担保总额度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的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金额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127,50019,941.9810,09830,039.9897,460.02

三、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认为:经过认真核查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投融资情况、偿付能力等,此次控股子公司申请并购贷款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福米科技申请并购贷款及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事项,有助于解决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需求,有助于保障福米科技的持续、稳健发展,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福米科技为本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本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福米科技各股东(本公司

及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按出资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福米科技将为该笔并购贷款向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231,300万元,占截止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80,138.80万元)的288.62%,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55,527.19万元,占截止2021年12月31日经审

计的净资产(80,138.80万元)的69.29%。

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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