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蔡小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2号 蔡小如: 经查,你作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智能或公司,股票简称“达华智能”)控股股东,于2018年9月7日至11月26日累计质押了所持有的“达华智能”6,756万股,占你本人所持有达华智能股份的26.23%,占公司总股本的6.17%。上述质押情况迟至2018年12月6日才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你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严格按照规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