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40 号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股权转让进展情况
2018年9月27日,你公司与珠海晟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晟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转让所持有润兴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租赁”)40%的股权,交易价格为1
2.4亿元,占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5.87%。2018年11月20日和2019年2月22日,你公司分别与珠海晟则签订关于《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和《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同时分别与珠海晟则、润兴租赁签订《债务承担三方协议》和《债务承担三方协议补充协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和《债务承担三方协议》的签订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你公司迟至2018年11月27日才对外披露;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和《债务承担三方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日期为2019年2月22日,你公司迟至2019年3月12日才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事项 截至2018年11月1日,你公司借款累计违约金额为5.725亿元,占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9.57%,其中,你公司向润
兴租赁借款共计4.725亿元,分为1亿元、1亿元、2.725亿元三笔,逾期日期分别为2018年8月29日、2018年9月4日、2018年9月22日;你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共计1笔,金额1亿元,逾期日期为2018年11月1日。上述重大债务违约事项,你公司迟至2019年4月30日以定期报告替代临时报告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
2015年3月至2017年10月,你公司与江阴紫光软件有限公司等8名交易对手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友支付”)100%股权,相关股权转让款均已支付。2018
年3月11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出售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日披露《关于拟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你公司拟将持有的卡友支付100%股权以7.38亿元价格转让给南京铭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铭朋”)。你公司实际上在2017年7月1日已与南京铭朋达成转让卡友支付100%股权的意向,并移交了卡友支付的经营管理权,涉及合同金额7.38亿元,占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6.42%,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7条、第7.6条和第9.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