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已预先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签署重大资产出售补充协议事宜的事先认可意见
在董事会召开前已对《关于签署重大资产出售补充协议的议案》进行了初审,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我们认为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更好地收回股权转让款项,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签署重大资产出售补充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 刘杰 郭毅可 岑赫
二○二○年一月三日